(從國土局租地建光伏項目竟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_光伏電站用地 光伏項目 光伏農業)

時間:01月18日 來源:太陽能控制器 訪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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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(一)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構成條件

 
《刑法》第342條規定:“違反土地管理法規,非法占用耕地、林地等農用地,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,數量較大,造成耕地、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”正確理解該罪名,需要把握以下幾點:
 
首先,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。本條中所指的“土地管理法規”含義非常廣泛,包括《土地管理法》、《森林法》、《草原法》、《礦產資源法》等法律,國務院頒布的有關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,地方有關法規等。
 
其次,只有非法占用耕地、林地等農用地才可能構成本罪,非法侵占其它土地的不構成本罪。“農用地”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,包括耕地、林地、草地、農田水利地、養殖水面等。“耕地”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,也包括菜地、園地。“林地”主要包括郁閉度0.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、灌木林地、疏林地、采伐跡地、火燒跡地、未成林造林地、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。非法占用建設用地、荒地等屬于違法違規行為,可能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,但不構成犯罪。
 
再次,“改變土地用途”是構成本罪的要件之一。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,土地按用途分為農用地、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。非法改變土地用途,是指未經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批準手續、土地征用、占用審批手續,非法占用耕地、林地、草地等農用地,在被占用的農用地上從事非農建設、采礦、養殖等活動,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農用地的原用途等行為。
 
最后,本罪是結果犯。只有非法占用的土地數量較大,造成耕地、林地大量毀壞的才可能構成犯罪。有關司法解釋對非法占用耕地、林地、草原等具體認定標準分別做出了相關的規定。
 
(二)A公司是否構成犯罪問題分析
 
依據上述法律分析,結合本案依法查明的事實,我們認為法院判決A公司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并無不當。A公司僅依據與國土局簽訂的租賃合同,便開展光伏項目的工程建設工作,顯然違反了《土地管理法》、《森林法》等法律規定。
 
A公司與國土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并不能作為合法用地的依據,僅表明A公司取得了土地的租賃權,并不表明履行了林地占用手續,兩者完全是不同概念。租賃合同也明確約定:A公司在使用宗地的過程中,不得改變土地用地性質,不得砍伐林木,如確需改變土地用地性質,砍伐林果木的,應依法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。
 
另外,A公司在光伏建設過程中,擅自施工搭建光伏大棚、推平場地,修建進場道路,改變了土地用途,破壞了土地原有性質,且非法占用林地面積達208.71畝(根據有關司法解釋,毀壞一般林地10畝以上即達到定罪標準)。故法院認定A公司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并無不當,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判處刑罰并不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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